平安普惠《借款合同》的质证意见
在平安普惠APP借款,出借人咋就从平安普惠变成了华能贵诚公司?
当平安普惠的关联公司平安财险起诉借款人,拿一份《借款合同》打印件作为证据,被告借款人应当怎么样质证?
原告平安证明目的:
证明借款人通过平安普惠APP与华能贵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是华能贵诚公司,华能贵诚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平安财险在被告逾期80天进行理赔。并且平安财险已经依据被告投保的保证保险进行了理赔。
被告质证意见:
1、原告主张该《借款合同》在平安普惠APP平台签署,那么应为电子合同。原告未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提供电子合同PDF格式原件,给被告验证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制造了困难,严重影响被告质证。
2、请法官仔细看该《借款合同》下方“借款人”处被告签名笔迹图案与《担保合同》、《服务委托合同》被告签名笔迹完全一样,反而证明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平安普惠APP平台产生的多份案涉电子合同存在复制粘贴被告签名图案伪造电子合同的违法行为。
请求合议庭法官及陪审员责令原告平安财险或平安普惠公司按照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提交《借款合同》PDF版本电子数据文件,配合被告对签名真实性、合法性验证。
被告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更不能达到原告举证证明目的。